學生守則及注意事項


敬啟者:茲為謀求學校與家庭合作,以收共同管教之效,特備「學生手冊」由班主任將學生每天在校所學之功課及學校通知送呈察閱;至於學生在家情況,亦希隨時通知學校,俾能協同教導,使學生學行得以日趨進步。


手冊用途

(一)此手冊由學生負責保管,每天上課時間攜帶回校,俾教師檢閱或記錄;放學後攜帶回家,請規家長查閱或記錄。

(二)為加強家庭與學校間之聯絡,避免學生傳遞失誤起見,特設「通訊欄」,俾能及時互通情況,請 貴家長及班主任隨時查閱,簽署答覆。

(三)此手冊兼作學生請假之用。學生請假時,請按「請假規則」辦理。


注意事項

(一)開啟校門時間:

中學部:上午七時三十分,下午一時十五分

小學部:上午七時四十五分,下午一時十五分
幼稚園:上午八時二十分,下午二時三十分

(二)上課時間:

中學部: 上午八時零五分至十二時十分;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三時三十分;

小學部: 上午八時二十分至十二時十分;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三時三十分;督課班至四時二十分。

(三)在開啟校門時間,如遇豪雨以致街道水浸或氣象臺懸掛入號或八號以上風球,則不用回校上課。

(四)放學時間,如遇上述豪雨或颱風襲澳情況,希貴家長盡可能來校接學生放學。

(五)學生患有百日咳、皮膚病、腮腺炎(胙腮)及易於傳染之疾病;須待痊癒後,始能回校上課。

(六)學生須加意保管此手冊。若有污損或遺失,須依規定繳費補領;情節嚴重者,須受處分。

(七)家長有事通知學校或簽覆學校,須與下列簽名或印鑑相符。


學生守則

(一)熱愛祖國,熱愛學校,熱愛集體。

(二)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個德、智、體全面發展的學生。

(三)尊師敬長,友愛同學。

(四)遵守校規,遵守課內外紀律,遵守公共秩序。

(五)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和家務勞動。

(六)作風正派,不看無益的書刊和電影、電視,不作有損身心的活動,不做損人利己的事情。

(七)髮型要大方得體,衣服要樸素、整潔,回校要穿著整齊校服。

(八)待人接物要有禮貌。

(九)借東西要還,損壞東西要賠。

(十)時刻保持清潔衛生。


紀律細則

(一)課室紀律

  1. 上課鐘響時,須立即安靜、迅速進人課室,依照編定座位就座。

  2. 就座後,立即準備好上課應用物品,全部放在桌面左上角,然後靜坐(低年級第二式,中、高年級第一式),等候老師人室上課。

  3. 遲到學生須站在課室門外,待老師示意後才進內,以免妨礙教學進行。

  4. 無論上課下課,都要起立向老師致敬。

  5. 上課時,精神要集中;不說話,不玩弄東西,不擅自搬移桌椅及離開座位。

  6. 老師提問要起立回答。

  7. 要發言,先舉手;老師提名後,才起立發言。

  8. 提問或答問,都要得老師允許,始可坐下。

  9. 下課後,離座須注意秩序。在課室溫習、休息,要保持安靜、清潔;不追逐嬉戲,不喧嘩,不踏椅,不坐桌子。

附註:

第一式姿勢:端坐,雙腳平放;不玩弄東西。

第二式姿勢:低年級:雙手平放桌面,頭部要依照老師指定方向伏雙手上,雙腳平放:不得手拿東西或玩東西。中、高年級:雙肘疊放桌面,雙腳平放,不玩弄東西。

(二)考試紀律

  1. 依時參加考試。

  2. 除疾病得醫生證明或因特別事故經準假外,必須應試;否則不准補考。

  3. 依照編定座位就座,不准隨意更動。

  4. 考試時除試卷及應用文具外,一切東西均不准放在書桌上及抽屜內。

  5. 如有疑問,須派卷後,立即舉手提出;過時後,不准提問。

  6. 考試時,要安靜、嚴肅;不交頭接耳,不左顧右盼。

  7. 誠實守紀:不偷看,不夾帶作弊。

  8. 依時交卷。交卷後,在課室內保持安靜。

(三)集會紀律

  1. 集會入座,行進間要絕對安靜。

  2. 集會時,要穿著整齊校服,坐立端正,安靜聽講。

  3. 集會時,一切行動要聽指揮。

(四)課間及課外活動紀律

  1. 進行各種課間及課外活動,要有秩序,要注意安全;不爭先恐後,課間不作劇烈運動。

  2. 活動所需各種用品,須依手續借用及交還。

  3. 活動時,要保持場所的整潔;活動後,要檢查一遍,恢復原狀。

  4. 除經編定之課外活動外,學生如有臨時以集體名義進行活動,須事前通知班主任或有關方面。

(五)閱覽室紀律

  1. 在閱覽室內閱覽要安靜,要遵守秩序。

  2. 愛惜室內書報。不損壞,不塗污;否則要按價賠償。

  3. 書報閱畢要放回原處;未辦好借書手續,不准擅帶出外。

(六)禮貌方面

  1. 遇見老師、工友和家長、同學要招呼問好。

  2. 回家要向長輩問好。

  3. 稱呼別人要嚴肅有禮。

  4. 無事不要在校長室、教導處、總務處前停留;進校長室、教導處、總務處要報告,經 允許後方可進入。

  5. 耍虛心接受老師的教導和服務員的勸導。

  6. 對同學要友愛互助,要幫助幼小同學。

  7. 得到別人的幫助要道謝,無意中妨礙或損害別人要道歉。

  8. 不妨礙別人談話,不打斷別人話題。

  9. 不講粗言穢語,不在街上吃零食。

  10. 不打人,不罵人,不妨礙別人的工作和學習。

(七)健康方面

  1. 要保持身體、衣服、文具的整潔。

  2. 每天要帶清潔的手帕或紙巾,指甲要常剪,頭髮要經常梳理和洗濯。

  3. 擦鼻涕、抹眼淚、拭汗水都要用手帕或紙巾。

  4. 大便或小便後必須沖水。

  5. 不隨地吐痰,要保持牆壁、桌椅、地上和所有公共場所的清潔,重視衛生。

(八)愛護公物方面

  1. 愛護一切公物,不損壞,不弄污。

  2. 愛護校園的花果、樹木,不爬樹,不採摘花果。

  3. 未經許可,不隨意開關窗門、窗帘;不隨意使用各種電器;用電用水等要實事求是,不應浪費。

(九)其他

  1. 上學和放學回家,在路上不耽誤時間,以免發生危險。

  2. 回校後不能隨便出校;如因事要出校,須經教師許可。

  3. 課餘時間,在指定地方休憩,不隨意到校長室、教導處、總務處及別班課室走動。

  4. 依時放學回家;未經老師或家長允許,不得在校內或別處逗留。

  5. 列隊出外須注意紀律,要嚴肅安靜。


獎懲條例

(甲)獎勵方面

(一)學行優良獎 

學行優良獎標準,按學期之學行成績核算,其標準如下:

平均成績八十八分或八十八分以上、各科成績七十五分或七十五分以上、品行成績甲下或甲下以上者,給予一等學行優良獎及獎學金。

平均成績八十五分或八十五分以上、各科成績七十分或七十分以上、品行成績甲下或甲下以上者,給予二等學行優良獎及獎學金。

平均成績八十分或八十分以上、各科成績七十分或七十分以上、品行成績乙上或乙上以上者,給予三等學行優良獎。

(二)勤學獎 

學生在一學期內不遲到、不早退、不缺席、不曠課、沒有因欠交功課而記缺點且平均成績七十五分或七十五分以上、各科成績及格、品行成績達乙下或乙下以上者,給予勤學獎。

(三)學藝優勝獎

  1. 設學期成績獎、每班獎學期成績最高者。

  2. 設學期分科獎,每班獎語、英、數學科成績最高者。

  3. 每學期舉行的各種學藝比賽成績優異音,給予獎勵。

(四)服務獎 

學生在一學期內為學校、為同學服務,工作積極,作風良好,在全校中起模範作用者;經同學評定,教師鑑定,得當選服務模範。學期終結時,給予服務獎或記功、記優點、口頭表揚之獎勵。

(五)特別獎 

學生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,得按其實際情況酌予記功、記優點或給予實物的獎勵:

  1. 學習、生活和工作表現極其良好,在集體中能起示範作用者;

  2. 為維護和增進集體利益而積極地工作,其成績卓著者;

  3. 在社會、家庭中,其學習態度、工作精神以及道德品質的表現,足以發揚學校名譽者;

  4. 犯了錯誤,能自覺地坦白承認,能迅速徹底改正,品行進步極其顯著者。

(乙)懲罰方面

(一)學生如有違反校規或不遵守學生守則,得審察其程度之輕重,酌予下列之處罰:

  1. 勸告;

  2. 警告;

  3. 記缺點;

  4. 記小過;

  5. 記大過;

  6. 飭令停學;

  7. 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。

(二)學生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,得予以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:

  1. 蓄意詆毀祖國者;

  2. 蓄意擾亂學校秩序或嚴重損害學校名譽者;

  3. 蓄意侮辱師長或工友者;

  4. 蓄意侮辱或毆打同學者;

  5. 蓄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者;

  6. 有偷竊行為且情節嚴重者;

  7. 學習和生活長期表現頑劣而屢教不改者;

  8. 記過彙計至大過三次者;

  9. 品行成績列為丁等者;

  10. 一學期內缺課節數超過全期上課節數三分之一者。


請假規則

  1. 學生因病或因事請假,必先由家長或保護人證明,在請假記錄上填寫請假原因;經核准給假後,方為有效。如不請假或校方不核准,作曠課論。

  2. 學生如確因特別事情缺課,而不能及時遵照第一條規定請假者,可以在由缺課日起三天內請求補假,一切手續仍須依照本規則第一條辦理。但每學期補假不得超過三次。

  3. 學生一學期內缺課節數超過全期上課節數三分之一者,不得參與學校考試。

  4. 學生於上課鐘響後仍未到課室者作遲到論,遲到十分鐘則作缺席論。

  5. 學生不出席學校規定的集會,作曠課一天論;但經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
  6. 遲到或早退二次作缺課一節計算,曠課一節作缺席三節計算。

  7. 一學期曠課節數累積達六節者,品行成績最高不得列為甲等;曠課達十八節者,最高不得列為乙等;曠課達三十四節者,最高不得列為丙等。

  8. 中、高年級上課時缺少該科學習工具者,作缺課論。

  9. 學生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批准,三天以上者須經教導主任批准,一星期以上者須經校長批准。


學業及品行成績核算標準

(一)   各科成績以一百分為最高分數,以六十分為及格,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

(二)   全學期分為兩學段,每段舉行考試一次;期中試於第一段舉行,學期考試於第二段舉行。

(三)   學期成績以每段之平均成績和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廿五計算。

(四)   品行成績分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等,各分上、中、下三級;以甲等為優良,乙等為良好,丙等為及格,丁等為不及格。

(五)   教導主任每段召開一次會議,評定學生品行。由班主任根據學校品行要求,就學生平時行為提出應列操行等級,經出席科任教師提意見,最後在會上決議通過。

附註:

  1. 平時考查、學段考試、學期考試、畢業考試,如有未經准假而缺考者,該缺考之科目不准補考,是次成績作零分計算;有特殊原因而獲得准假者,准予補考;請事假者,其補考成績作八折計算。

  2. 如有不及格科目必須補考;未經准假而缺考者,補考成績作零分計算,應予留級。

  3. 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及格者即作該科及格,其成績作六十分計算;如補考後仍不及格以原來成績計算。


升級

  1. 每年度下學期的學期成績各科及格者,准予升級。

  2. 每年度下學期的學期成績有一科至二科不及格者,准予補考;補考成績及格或語文、數學、英語及格而僅有其他科目一科不及格而成績又不低於四十分者,准予帶科升級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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